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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没有世界警察的全球规则

本文为Gemini 2.5 Pro AI生成的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8月19日。

一、 什么是国际法?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简而言之,是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准则和原则。与我们熟悉的国内法(如刑法、民法)不同,国际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主权国家,而非个人。同时,它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涉及个人(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

国际法的最大特点是:它缺乏一个统一的、强制性的中央执法机构。 世界上没有“国际警察”或“世界法院”可以强制逮捕一个国家元首或派兵执行判决。它的效力更多地依赖于国家的同意、相互利益(互惠原则)以及违反规则可能带来的政治、经济和声誉损失。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来自哪里?

根据《国际法院规約》第38条,其主要渊源包括:

  1.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国家之间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例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各项协定等。国家一旦签署并批准,就有义务遵守。
  2. 国际习惯(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在长期实践中被各国普遍接受为法律的惯例和做法。它有两个要素:一是国家实践(客观因素),即各国实际上在这样做;二是法律确信(主观因素),即各国认为这样做是法律义务。例如,外交豁免权在成为条约前,早已是国际习惯。
  3. 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基本原则,如“善意履约”、“禁止反言”等。
  4. 司法判例和权威学者学说: 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中国与国际法:从被动接受者到主动塑造者

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 清末至建国初期(被动与排斥): 在这一时期,国际法被视为西方列强用来约束和侵略中国的工具(如不平等条约)。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冷战背景下,也对这套由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法律体系持怀疑和排斥态度。
  2. 改革开放后(融入与利用):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积极融入国际体系。它加入了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WTO),并批准了大量国际条约。在这一阶段,中国更多地将国际法视为实现自身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的工具,尤其在经济领域,中国是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
  3. 新时代(主张与塑造): 随着国力增强,中国不再满足于仅仅遵守或利用现有规则,而是开始积极主张自己的法律观,并试图影响和塑造国际法的未来发展

中国面对国际法的核心立场:

中国的核心立场可以概括为: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别是“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同时对某些挑战其核心利益的法律解释和机制持保留或反对态度。 这是一种务实且具有选择性的参与策略。


案例分析:国际法视角下的争端

通过具体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这种选择性策略的体现。

案例一:南海争端——“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冲突

  • 争端核心: 中国主张其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并以“九段线”作为主张范围。而菲律宾、越南等国则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主张各自的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
  • 适用的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是关键。
  • 国际法如何处理:
    1. 2016年南海仲裁案: 仲裁庭裁决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和“九段线”没有法律依据。
    2. 中国的立场与法律论证: 中国采取“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从程序上否定仲裁庭的合法性,并坚持其自身的历史叙事和法律解释。
  • 体现的差异: 此案体现了中国在核心主权利益受到国际法机制挑战时,会优先捍卫自身立场,而非接受不利的裁决。

案例二:台湾问题——“主权”与“自决”的碰撞

  • 争端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纯属内政。而中华民国(台湾)则事实独立,并认为自己是主权国家。
  • 适用的国际法: 涉及国家地位的构成要素承认人民自决权等基本原则。
  • 国际法如何处理: 国际法在此问题上没有提供明确答案,反映了国际政治的现实。联合国2758号决议解决了中国代表权问题,但未明确论断台湾的法律地位。
  • 体现的差异: 台湾问题是中国运用“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来抵御外部压力的最核心领域,显示了当国际法原则与大国核心主权主张冲突时,法律的无力与政治的优先。

案例三:钓鱼岛(尖阁诸岛)争端——“历史发现”与“有效占领”的对决

  • 争端核心: 中日两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称“尖阁诸岛”)的主权归属存在争议。
  • 适用的国际法: 核心在于领土取得的国际法原则,如“发现”、“有效占领”等。
  • 国际法如何处理:
    1. 中国的立场与法律论证: 强调最早发现、命名和利用,以及二战后相关国际条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
    2. 日本的立场与法律论证: 强调在1895年将其作为“无主地”进行“有效占领”,并主张二战后的条约安排及美国的“归还”证明了其主权。
  • 体现的差异: 此案是历史叙事与法律原则的直接碰撞。在双方都拒绝提交国际仲裁的情况下,法律途径被冻结,转而成为实际控制和国家实力层面的博弈。

案例四:人权问题(新疆、香港)——“主权”与“普世价值”的对立

  • 争端核心: 西方国家指责中国在新疆和香港的政策侵犯人权,中国则认为这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内政。
  • 适用的国际法: 《世界人权宣言》及一系列人权公约。
  • 中国的立场与法律论证: 强调“不干涉内政”,主张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反对人权问题“政治化”。
  • 体现的差异: 人权领域是中国试图重塑国际法话语权的关键战场,旨在推动一种更侧重集体权利和国家国情的人权观。

案例五:贸易争端(WTO)——规则的利用者与改革者

  • 背景: 在WTO框架下,中国是国际法规则的高度参与者和熟练利用者
  • 国际法实践: 中国既利用WTO机制起诉他国,也作为被诉方应诉,显示了其在符合自身经济利益的领域,是现有法律秩序的坚定维护者。
  • 体现的差异: 显示了中国对国际法的务实态度,即在有利的领域积极参与,在不利的领域则推动改革。

复杂比较:欧美与中国,谁更遵守国际法?

这是一个高度复杂且充满政治色彩的问题,没有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任何声称一方“更”遵守国际法的论断,都往往忽略了国际法本身的复杂性和各国在实践中的选择性。与其给出一个武断的结论,不如深入分析两者对待国际法的不同哲学、策略和实践

欧美发达国家(尤其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体系构建者”与“例外主义者”

  1. 作为体系的构建者和主导者: 现行的国际法体系,无论是《联合国宪章》、布雷顿森林体系(世界银行、IMF)还是人权话语,其基本框架都是由欧美发达国家在二战后主导建立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遵守国际法等于维护一个由它们自己设计并从中受益的体系。它们倾向于将这套体系包装为“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并视自己为该秩序的“守护者”。

  2. “例外主义”的实践: 当国际法规则与其核心国家利益(特别是安全利益)发生冲突时,美国等国家会毫不犹豫地采取“例外主义”立场,将自身置于规则之上。

    • 案例:2003年伊拉克战争。 在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美国及其盟友发动了伊拉克战争。这被广泛批评为对《联合国宪章》中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的公然违背。
    • 案例: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1986年,国际法院(ICJ)裁定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并要求其赔偿。美国不仅拒绝接受裁决,还退出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
    • 案例:对待国际刑事法院(ICC)。 美国至今拒绝加入《罗马规约》,并曾通过立法授权总统使用武力解救任何被ICC拘捕的美国公民,这体现了其对国际司法机构的极度不信任。
    • 案例:贸易领域的单边主义。 近年来,美国频繁使用国内法(如“301条款”)对其他国家施加关税,绕过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被批评为对多边贸易规则的破坏。

中国的模式:“体系参与者”与“主权捍卫者”

  1. 作为体系的后来者和受益者: 中国是现有国际法体系的后来者。在改革开放后,它通过积极融入该体系(特别是WTO),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红利。因此,在经济和发展领域,中国是现有规则的坚定维护者,因为它符合自身利益。

  2. “主权至上”的实践: 中国对国际法的遵守,其最高前提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任何被认为侵犯这些核心利益的国际法规则、解释或裁决,都会遭到坚决抵制。

    • 案例:南海仲裁案。 如前所述,中国拒绝接受对其主权主张不利的裁决,认为这是打着法律幌子的政治操弄。
    • 案例:人权公约的保留。 中国虽然批准了一些核心人权公约,但往往附带“保留条款”,并坚持根据本国国情来解释和实施,拒绝接受其认为带有干涉内政性质的国际监督。
    • 案例:香港《国安法》。 面对西方国家指责《国安法》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是最高主权,属于中央事权,不容外部干涉。

对比总结

对比维度欧美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代表)中国
对待体系的态度体系的构建者与主导者。倾向于维护现有秩序,但认为自己有权进行“例外”操作。体系的参与者与改革者。在有利领域积极融入,并试图在不利领域进行改革。
优先的法律原则倾向于强调人权、民主、自由贸易等“普世价值”(尽管实践中有双重标准)。绝对强调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联合国宪章》的基石原则。
选择性遵守的领域更多地体现在军事安全(绕过联合国动武)和国际司法(拒绝接受不利判决)领域。更多地体现在主权领土争端(南海、台湾)和人权(拒绝外部监督)领域。
话语策略将自身行为解释为维护“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将对手的行为定义为“破坏规则”。将自身行为解释为捍卫“真正的多边主义”和国家主权,将对手的行为定义为“霸权主义”和“干涉内政”。

结论是,声称任何一方比另一方“更”遵守国际法都是一种过度简化的论断。 欧美国家和中国都在以一种“实用主义”或“工具主义”的方式对待国际法。

  • 欧美国家的“不遵守”更多地体现为一个体系霸主的“特权”,即在自己建立的规则中为自己保留“例外”的权力。
  • 中国的“不遵守”则更多地体现为一个崛起大国的“抗争”,即拒绝接受一个在其看来由他人制定、且对其核心利益构成威胁的规则和裁决。

最终,对国际法的遵守程度,往往取决于该法律是否符合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下,法律始终是与权力紧密交织的工具,而非凌驾于权力之上的绝对准则。


最终结论

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绝非简单的“遵守”或“违反”可以概括。它是一个强大、自信且有着独特文明传统的国家,在融入并重塑一个并非由它创建的全球法律体系时,所展现出的复杂互动。

  • 维护主权、统一和国家安全等核心利益领域,中国将国际法中的“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置于最高地位,并对任何挑战这些原则的法律机制和解释持坚决的抵制态度。
  • 促进经济发展和全球贸易等领域,中国则表现为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利用者和维护者,因为它从中获得了巨大的实际利益。

总而言之,中国正在从一个国际法的“学习者”和“遵守者”,转变为一个“塑造者”和“立法者”。它并非要推翻整个体系,而是希望在这个体系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使其能更好地反映自身的利益和价值观。理解这一动态,是看懂21世纪国际政治与法律秩序演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