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宪法体系
本文为Gemini 2.5 Pro AI生成的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8月11日。
可以肯定地说,英国(更准确地说是联合王国)没有一部单一、成文的宪法法典,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法律或宪法。英国的法律体系在世界主流国家中独树一帜,其运作方式和体现形式与其他国家有显著区别。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有“宪法”
首先要澄清一个概念:通常我们说英国“没有成文法”,这个表述不完全准确。英国拥有大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即由议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法案。但英国确实没有一部像美国《合众国宪法》或法国《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那样,集所有国家根本大法于一体的、至高无上的单一宪法典。
因此,英国的宪法是一种“不成文宪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它并非不存在,而是由多种不同来源共同构成。
英国法律的体现形式:三大支柱
英国的法律和宪法精神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体现:
成文法(Statute Law):这是由英国议会(包括下议院和上议院)制定和通过的法律。理论上,基于“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可以通过任何它认为合适的法律,并且新的法律可以修改或废除旧的法律(包括普通法)。重要的宪法性成文法包括:
- 《大宪章》(1215年):虽然是历史文件,但其限制王权、保障自由的原则至今仍是英国宪法的基石。
- 《权利法案》(1689年):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权力,保障了言论自由、定期选举等权利。
- 《议会法》(1911年和1949年):限制了上议院否决下议院法案的权力,确立了民选的下议院的绝对优势。
- 《人权法案》(1998年):将《欧洲人权公约》的内容纳入英国国内法,公民可以直接在英国法院引用该公约的条款。
普通法(Common Law)或判例法:这是英国法律体系最核心、最古老的特征。它不是由议会制定的,而是由法官在长期审判实践中,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判决逐步形成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其基本原则是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或本院之前对同类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这些判例构成了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覆盖了合同、侵权、财产等诸多领域。
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这是一系列被政界普遍遵守、具有约束力但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政治习惯和准则。如果违反,不会受到法院的惩罚,但会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例如:
- 君主必须任命议会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
- 君主必须批准议会通过的法案(理论上君主有否决权,但自1708年后再未使用过)。
- 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议会议员。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权威著作(Authoritative Works)和国际条约等也被视为英国宪法的渊源。
与其他主流国家的区别
英国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与世界上大多数主流国家(尤其是欧洲大陆国家,属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存在根本性区别。
特征对比 | 英国(普通法系代表) | 其他主流国家(如法国、德国、中国,大陆法系代表) | 美国(特殊的普通法系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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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 | 以**判例法(普通法)**为主要渊源,成文法作为补充和修改。法官在“创造法律”。 | 以成文法典(如民法典、刑法典)为主要和唯一的法律渊源。判例通常只作参考,无法律约束力。法官的主要工作是“解释和适用法律”。 | 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但它有一部至高无上的成文宪法,所有法律(包括判例)都不得与其抵触。 |
宪法形式 | 不成文宪法,由多种渊源构成,灵活但有时模糊。 | 成文宪法,一部单一的、至高无上的法典,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 成文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地位至高无上。 |
权力核心 | 议会主权。理论上,议会的权力至高无上,不受司法审查(法院不能宣布议会立法违宪)。 | 宪法至上。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任何法律或政府行为如果违宪,都会被专门的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宣布无效。 | 宪法至上与司法审查。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可以裁定国会通过的法律或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因违宪而无效。 |
法官角色 | 类似“裁判兼立法者”。通过判决创造和发展法律,角色非常积极和重要。 | 类似“国家公务员”。严格依据法典条文进行判决,角色相对被动和机械。 | 角色非常强大。不仅遵循先例,还能通过解释宪法深刻影响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如堕胎权、持枪权等争议)。 |
诉讼程序 | 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法官保持中立,像裁判一样,由控辩双方像对手一样进行辩论和举证,最后由法官或陪审团裁决。 | 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法官在庭审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会主动调查证据、讯问证人,以探寻案件真相。 | 对抗制,与英国类似,并且陪审团制度的应用更为广泛。 |
总结
总而言之,说“英国没有成文法”是一种误解。英国拥有大量的成文法律,但其独特之处在于没有一部单一的成文宪法典,以及其法律体系的根基是法官创造的普通法(判例法)。
这使得英国的法律体系相比于法、德、中等大陆法系国家,显得更加灵活、渐进和经验主义;而相比于同属普通法系的美国,它又因为“议会主权”原则而缺少了美国那种由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制衡机制。这种独特的历史和制度安排,正是英国法律体系最迷人也最复杂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