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与控制:解剖两种截然不同的执政合法性(全球视野与学术论证版)
本文为Gemini 2.5 Pro AI生成的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8月7日。
在全球政治图谱中,国家的执政合法性——即政府凭什么资格来统治——构成了其稳定与发展的基石。当我们把视野扩大到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等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并将它们与中国共产党的统治模式进行对比时,我们看到的并非只是治理风格的差异,而是两种基于根本对立哲学的政治物种:一种的生命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Consent of the Governed),另一种的存续则依赖于“对被统治者的控制”(Control over the Governed)。
第一部分:现代民主国家的共同基石——建立在“法理型权威”之上的合法性
尽管上述国家在政体(如总统制、议会制)、文化传统和历史道路上千差万别,但它们的执政合法性,都牢固地建立在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定义的“法理型权威”(Rational-Legal Authority)之上。这一权威模式,其核心是,政府的权力不是神授的、不是世袭的,也不是靠暴力抢来的,而是来源于人民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的授予,并且这种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
这一基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不可动摇的支柱上:
支柱一:人民主权与定期选举——权力的最终来源与问责机制
- 核心逻辑: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而非“主人”。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其《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奠定了这一思想的基石:政府的合法性,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人民有权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成立政府,也有权在政府背叛其托付时将其解散。
- 合法性的体现:无论是美国的总统大选、英国的大选、德国的联邦议院选举,还是日韩台的选举,一个政府的合法性,都直接来源于它在定期的、自由公正的选举中赢得的多数民意授权。这种合法性是有期限的、可撤销的。正如政治学家亚当·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所言,民主的本质,就是一种“有规则的、不确定的竞争”,这种“不确定性”迫使执政者必须时刻回应民意,否则就将失去权力。
支柱二:宪政与法治——权力的“笼子”
- 核心逻辑:任何政府的权力都不是无限的。一部至高无上的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边界,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本身,也必须在法律之下运行,即“法治”(Rule of Law),而非“以法治国”(Rule by Law)。
- 合法性的体现: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取决于其意图是否崇高,而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程序。例如,德国的《基本法》将人的尊严置于最高地位,任何政府行为都不得侵犯。在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命令或国会的立法违宪。这种制度设计,在法学家A.V.戴雪(A.V. Dicey)的经典著作《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中得到了经典阐述。
支柱三:权力制衡与社会多元——防止权力滥用的安全阀
- 核心逻辑:权力天然有被滥用的倾向。因此,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将权力分散开来,形成制衡。这包括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中提出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也包括一个自由的、不受政府控制的新闻媒体(第四权)和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
- 合法性的体现:在英国,强大的反对党可以在议会激烈质询首相;在法国,独立的工会可以发动全国性罢工来对抗政府的改革;在美国,《纽约时报》可以曝光“五角大楼文件”而不被治罪。这种持续的“被挑战”,恰恰是其合法性得以维持和修正的必要过程。
第二部分:现代民主国家各自的“国情”——共同基石上的不同建筑
在这些共同的支柱之上,各国又根据其独特的历史与文化,发展出了带有不同侧重的合法性叙事。
英美:“古典自由主义”的典范
- 英国:其合法性植根于悠久的议会传统和“不成文宪法”,强调议会至上和渐进改良。
- 美国:则基于成文宪法,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和对政府权力的天然不信任。
法德:“理性建构”与“历史反思”
- 法国:其合法性深受法国大革命影响,带有强烈的共和主义和世俗主义色彩,强调国家的统一和公民的平等。
- 德国:其合法性则深刻地建立在对纳粹历史的彻底反思之上。其战后《基本法》的核心目的,就是不惜一切代价防止极权主义重演,因此对基本人权的保护达到了极致。
日韩台:“后发民主”的奋斗史
- 日本:其合法性建立在二战后制定的和平宪法之上,高效的官僚体系和长期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其重要补充。
- 韩国与台湾:其民主合法性尤为珍贵,因为它们都是民众通过长期、艰苦甚至流血的斗争,从威权/军事独裁统治下争取而来的。因此,民主制度本身,就构成了其国民身份认同的核心。
新加坡:“精英治国”的绩效混合体 新加坡是一个独特的混合模式。它拥有“法理型权威”的硬件(选举、法治),但其执政合法性,还高度依赖于超强的绩效(经济繁荣、社会安全)和精英主义的理念。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曾将其归类为一种高效的“威权政体”。但它与中共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法治是可预测的、普遍适用的,选举是真实存在的,腐败是被有效遏制的。这建立了一种民众对政府“能力”和“廉洁”的信任,但其基础依然是那套可被监督和更换的法律框架。
第三部分:根本的差异——为何中共是“异类”?
将以上模式与中共对比,其差别就如白天与黑夜般清晰。中共的执政合法性,完全建立在另一套逻辑之上。
对比维度 | 现代民主国家(美、英、法、德、日、韩等) | 中国共产党(CCP) |
---|---|---|
权力来源 | 人民主权:权力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授予。 | 党的自我宣称:权力自上而下,党宣称自己代表历史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
合法性核心 | 被统治者的同意(Consent) | 对被统治者的控制(Control) |
权力限制 | 宪法和法律:政府在法律之下。 | 党的意志:党在法律之上,法律是其统治工具。 |
问责机制 | 定期选举:人民有权更换政府。 | 党内纪律和暴力威慑:人民无权更换,只能寄望于党的“自我净化”。 |
公民权利 | 天赋的、受宪法保护的。 | 党授予的、可随时剥夺的。 |
面对危机 | 通过政治辩论、媒体监督、下次选举来解决。 | 通过压制信息、暴力维稳、寻找内外敌人来转移矛盾。 |
合法性类型 | 法理型合法性(Rational-Legal) | 绩效/民族主义/暴力混合型合法性 |
学术论证: 这种根本差异,在胡安·林茨(Juan Linz)的经典著作《独裁与威权政体》(Totalitarian and Authoritarian Regimes)中得到了系统性的阐述。林茨明确区分了“威权政体”和更极端的“极权政体”。中共的模式,尤其是近年来,越来越呈现出极权主义的特征:它不仅要控制你的行为,还要控制你的思想;它不仅没有多元主义,还要消灭一切潜在的多元主义;它不仅有强大的领导人,还要有无所不在的、渗透到社会每个角落的意识形态。(很明显,中共和朝鲜都是少见的极权政权。)
结论:
现代民主国家的执政合法性,无论其表面有多少差异,其内核都是一个开放系统。它承认权力的来源是人民,并建立了一整套机制,让这种权力处于持续的监督、挑战和更替之中。这种“不稳定性”恰恰是其韧性的来源。
而中共的执政合法性,本质上是一个封闭系统。它宣称自己垄断了真理和历史使命,因此其权力是不容挑战、不容分享、不容更替的。当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合法性”失效时,它无法像开放系统那样通过内部的和平政治程序来释放压力和自我修正,而只能诉诸更原始、更危险的手段——煽动民族主义的仇恨和动用国家暴力的恐惧。
这,就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也是最令人警惕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