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定律”:困扰中国的改革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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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Gemini 2.5 Pro AI生成的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6月27日。
在中国思想史上,明末清初的黄宗羲是一位绕不开的巨匠。在他不朽的名著《明夷待访录》中,他以沉痛的笔触,描述了一个令后世所有改革者都感到不寒而栗的历史怪圈。这个怪圈,被当代历史学家秦晖先生精准地命名为——“黄宗羲定律”。
理解这个定律,是洞察中国两千多年来政治经济循环,乃至理解当下许多社会现实的一把关键钥匙。
第一部分:什么是“黄宗羲定律”?—— 一个残酷的改革三部曲
黄宗羲本人并未提出一个叫“定律”的东西,他只是观察并记录了一个现象:历朝历代,每当社会矛盾尖锐,朝廷推行旨在减轻民众负担的税费改革后,民众的负担非但没有减轻,反而会在一段时间后,变得比改革前更加沉重。
秦晖将这个历史的“怪圈”提炼为一个清晰的定义:在中国历史上,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税费改革,其最终结果,反而导致了农民负担的进一步加重。
这个定律描述了一个三部曲式的恶性循环:“并税—加派—再并税—再加派……”
改革前的混乱(杂派丛生):王朝中后期,除了法定的正规税收(正税)外,各级官僚为了自身开销,巧立名目,搞出无数苛捐杂派(杂派),搞得民不聊生。
看似美好的改革(并税减负):一位有为的君主或改革家登场,宣布废除所有苛捐杂派,将其合并到正税里,统一征收一个总数,并且这个新税额比原来所有税费加起来还低。这就是所谓的“并税”或“费改税”。
定律显灵,变本加厉(加派复活):好景不长。因为改革只是废除了旧杂派的名目,但并没有触动官僚体系可以随意创造新杂派的权力。当地方政府又需要用钱时,它们便故技重施,在新的正税之外,重新搞出一套新的苛捐杂派。
最终结局:民众的头上压着两座大山:一座是改革后合并了旧杂派的新正税,另一座是改革后重新冒出来的新杂派。两座山加起来,其总负担远远超过了改革之前的水平。整个社会陷入了一个更深的泥潭。
秦晖用了一个绝妙的比喻:“尺蠖效应”。尺蠖走路,先弓背再伸直。国家每一次“伸直”(减负),都只是为了下一次“弓背”(加负)能汲取到更多。
第二部分:定律的根源 —— 从帝制到现代极权,不变的权力内核
为什么这个定律总能应验?因为它并非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深刻的政治问题。其根源在于一种千年不变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结构。而这种结构,在从古代帝制向现代极权制度的演变中,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被技术强化了。
- 变的是统治技术,不变的是权力结构:
- 帝制的统治能力有限,所谓“皇权不下县”,在广大的乡村,国家权力需要通过乡绅宗族等中间组织进行间接统治。
- 现代极权则借助科技(大数据、监控)和列宁式政党组织,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权力穿透性,可以直接控制到每一个个体。
- 然而,无论是“朕即国家”的皇权,还是“党领导一切”的现代政权,其最高权力在本质上都是不受外部制约的、绝对的。社会和个人,始终是国家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和资源,而非国家服务的对象。民众也始终缺乏制度化的权利和渠道,来与国家进行平等的利益博弈。
结论:现代极权制度,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装备了现代科技的“数字化利维坦”。它的外壳是现代的,但其权力运行的内核,依然是那个不受制约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古老幽灵。只要这个根本的权力结构不变,“黄宗羲定律”就必然会一次又一次地显灵。
第三部分:“黄宗羲定律”在今天的生效与例证
正因为底层的权力结构没有变,所以“黄宗羲定律”会以新的、更隐蔽的形式反复上演。
例证一:1994年“分税制”改革与土地财政的崛起
这是一个教科书级别的现代“黄宗羲定律”案例。
- 改革本身(并税):1994年,为解决中央财政困难,朱镕基推行“分税制”改革,将增值税等最丰厚的税种大头划归中央。
- 定律显灵(加派的现代变种):地方政府的税收被拿走了,但其承担的事权(教育、医疗等)却没有减少,陷入了巨大的财政困境。怎么办?它们不能再巧立名目收“费”,但它们发现了一个新的、更强大的“加派”工具——土地。地方政府开始垄断土地供应,通过大规模征地、然后高价拍卖给开发商,来获取巨额的“土地财政”收入。
- 最终结局:中央巩固了财权,地方则通过“土地财政”,将负担以高昂房价的形式,转嫁给了全社会。民众的整体负担,相比改革前,无疑是几何级数地加重了。这完全符合“黄宗羲定律”的循环。高房价,本质上就是当代中国最沉重、最普遍的一种“新杂派”。
例证二:社保与养老金体系的潜在风险
- 初衷(减负/保障):建立社保体系的初衷,是为民众提供社会福利。
- 定律的潜在风险:在一个权力不受监督的体系中,民众缴纳的巨额社保基金,其管理和使用是不透明的。当养老金账户出现巨大缺口时,最直接的解决方案就是“延迟退休”。这本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加派”——要求民众在不增加福利的情况下,延长缴费年限、缩短领取年限。而民众在这个决策过程中,没有任何发言权和博弈能力。
例证三:形形色色的“罚款经济”
- 当地方财政紧张时,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的“罚款”指标就会变相增加。这种以维持自身运营或创收为目的的“选择性执法”,对于普通民众和中小企业主来说,就是一种不可预测、无法规避的“新杂派”。
最终结论
“黄宗羲定律”在今天依然深刻地生效着。因为它所揭示的,是一个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定律:一个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以看得见或看不见的方式,将其成本和负担转嫁给无权利的社会。
唯一的区别在于,古代的“加派”是赤裸裸的、暴力的,而现代的“加派”则往往披上了“市场化”(如土地财政)、“社会保障”(如社保体系调整)或“依法治理”(如各种罚款)的合法外衣。它变得更加隐蔽、更加复杂,也更难以反抗,但其从社会汲取资源的本质,与几百年前黄宗羲所观察到的现象,并无二致。
这个定律像一个幽灵,徘徊在中国历史的上空。它不断地提醒我们,任何技术层面的“减负”改革,如果不能触及那个最根本的权力结构问题——即如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如何保障公民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所有的善意和努力,都可能只是下一次更沉重盘剥的序曲。